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巧娥,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徐晓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刘巧娥与被执行人徐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9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目前该案在审判时,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徐晓艳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健身房内健身设备,本院现依法对此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9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