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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民初843号

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843号

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阳光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555699628Y。

法定代表人:陈文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杰,男,生于1970年5月26日,住洛南县,系原公司物业部副经理。

被告:李剑,男,生于1978年3月14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经本院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2016年暖气费欠款2000元,原告同意,现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平

书 记 员 姜 瑜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