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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463号

张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463号被执行人张银,曾用名张限,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银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已自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鄂0922执46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