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仁,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2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张广仁在本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马彭村一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鲁A3××××小型轿车,沿刁镇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后刘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广仁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60±6.5mg/100ml。被告人张广仁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月31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广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张广仁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广仁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广仁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