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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民终1403号之一

李忠亮、刘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亮;刘午鹏;秦丹丹;秦钦海;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二莉;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伟;张学礼;刘辰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终140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亮,男,回族,1962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午鹏,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丹丹,女,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钦海,男,汉族,1951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

负责人:李建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豆腐营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23624D。

法定代表人:张云伟,总经理。

原审

被告:马二莉,女,回族,1963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审

被告: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雅居10号楼1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7802626G。

法定代表人:秦钦海,总经理。

原审

被告:张云伟,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审

被告:张学礼,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

被告:刘辰鹏,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李忠亮、刘午鹏、秦丹丹、秦钦海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二莉、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伟、张学礼、刘辰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李忠亮申请缓交诉讼费至案件审理终结时,在二审结案前,其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忠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