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毛社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珠江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陶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社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社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毛社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社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上诉人毛社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麻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