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3执19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张希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樊保芹,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本院在执行张希顺与樊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希顺撤回对被执行人樊保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运士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