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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执19号之十六

张希顺、樊保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希顺;樊保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3执19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张希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樊保芹,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本院在执行张希顺与樊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希顺撤回对被执行人樊保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运士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