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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413号之一

邱开省、罗荣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邱开省;罗荣湘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开省,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执行人罗荣湘,男,1981年6月19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邱开省与被执行人罗荣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罗荣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信息,被执行人罗荣湘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小车一辆,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但不知下落,2019年1月18日向浏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杨溪湖村杨溪组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暂不宜处置;于2019年4月11日分别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荣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624.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