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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3787号

翟某某与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3787号

原告:翟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里街11号。

被告: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买卖。 翟某某与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翟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