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3787号
原告:翟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里街11号。
被告: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买卖。 翟某某与河北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翟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