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3民初3485号
原告:田云峰,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忠,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份证证号码:152104197801112852。
原告田云峰诉被告张建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田云峰于2019年6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原告田云峰负担。
审 判 长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倩曾栖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