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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民初3485号

田云峰与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云峰;张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3民初3485号

原告:田云峰,男,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忠,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份证证号码:152104197801112852。

原告田云峰诉被告张建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田云峰于2019年6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原告田云峰负担。

审 判 长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倩曾栖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