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2执158号

郑州众邦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瑞浦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郑州众邦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瑞浦重工有限公司;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众邦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女士汜水镇汜水街。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瑞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瑞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

负责人:李学政,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郑州众邦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瑞浦重工有限公司、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需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