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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4行审52号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224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法定代表人舒利军,局长。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负责人戴永华,主任。申请执行人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违法用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国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桥江镇楠竹坑村10组、13组345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基本农田261平方米,沟渠36平方米,田坎48平方米)建鱼塘蓄水坝。该宗地不符合桥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溆国土资告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溆国土资听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溆国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溆自然资催告(2019)第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溆国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无其他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溆国土资罚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溆浦县桥江镇楠竹坑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

三、该执行交由溆浦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洪杰

审判员  贺 蕾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 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