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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338号

李海峰与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海峰;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338号

原告:李**,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钱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登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详。

原告李**与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