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338号
原告:李**,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钱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登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详。
原告李**与被告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德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