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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执49号

钟某、任某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钟某;任某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2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钟某,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龙南人,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任某财,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地:宁夏西吉县,现住信丰县。钟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任某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19年6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486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486万元。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园春

审判员  付 晓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兵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