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1895号
原告:随玉红,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利,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烟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0XF4N(1-1)。
负责人:李谦,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军,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随玉红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汝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随玉红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玉红撤诉。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