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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4026号

徐英与姜维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英;姜维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4026号

原告:徐英,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姜维良,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英诉被告姜维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