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4026号
原告:徐英,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姜维良,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英诉被告姜维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