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寇店镇鸿远校用设备厂,住所地:偃师市寇店镇寇店村。
法定代表人:卫冰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治安,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寇店镇鸿远校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梁治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郑仲裁字第0711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治安给付货款人民币92500元,利息153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5805元并承担执行费13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9年1月15日,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19年3月7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9年3月8日,经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开户信息;5、2019年3月15日郑州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台,因找不到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6、2019年3月6日,经全国工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注册的郑州市管城区锐风办公家具厂已注销;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梁治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梁治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寇店镇鸿远校用设备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