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狄亮,男。被执行人刘扩,男。申请执行人狄亮与被执行人刘扩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1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53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