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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255号之一

孙文修、张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文修;张州海;李培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255号之一

申请人:孙文修,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张州海(张周海),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李培凯(又名李朋),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修与被告张州海、李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文修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文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