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255号之一
申请人:孙文修,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张州海(张周海),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李培凯(又名李朋),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修与被告张州海、李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文修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文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张州海、李培凯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