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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1787号

万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万某;吴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81民初1787号

原告:万某,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

被告:吴某,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贤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万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位于宁国市);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万某、吴某于2019年3月19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宁国市××幢××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万某及女儿吴睿雅所有,吴某必须协助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及尚欠按揭款由吴睿雅负责,任何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应付违约金50000元。现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吴某辩称,当时协议约定,房屋虽然归女方及女儿所有,但其仍应该有居住权。但因万某换锁,使其无法居住该房屋。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万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在宁国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处理:(1)存款:双方无共同存款。(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栋××单元××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万某及女儿吴睿雅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三日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以及尚欠银行贷款金额由女儿吴睿雅负责……”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万某要求吴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致本案成讼诉。

本院认为,万某、吴某于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目的所达成的合意,在离婚事实形成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现实的法律约束力。本案所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万某要求吴某协助办理位于宁国市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万某办理位于宁国市的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易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