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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40号

彭绮、冉林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彭绮;冉林敏;胡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40号

申请人:彭绮,女,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冉林敏,女,苗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胡忠兵,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彭绮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冉林敏、胡忠兵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郑豪单独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375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冉林敏、胡忠兵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郑豪单独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375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杨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