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3执215号

刘长正、刘长武、李洪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长正;刘长武;李洪星;李金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正,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武,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李洪星,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李金浩,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正、刘长武、李洪星与被执行人李金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其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