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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民初1825号

李某某与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182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健康路北段路西清华嘉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05771053。

法定代表人:范建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对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对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