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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261号

牛凯凯、阚玉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凯凯;阚玉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牛凯凯,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阚玉珑,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牛凯凯与被执行人阚玉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5000元,其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