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恢38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丽,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汪萍,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文静,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司维涛,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丽、汪萍、李文静、司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丽、汪萍、李文静、司维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刘丽、汪萍、李文静、司维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王琇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