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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319号

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尊富、熊代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尊富;熊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319号

原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汪俊刚,董事长。

原告: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汪俊刚,董事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鸿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尊富,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熊代霞,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尊富、熊代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双双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黄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