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319号
原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汪俊刚,董事长。
原告: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汪俊刚,董事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鸿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尊富,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熊代霞,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华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尊富、熊代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双双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黄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