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
法定代表人:朱少彦。
委托代理人:王天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卢清泉,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8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清泉支付案件受理费1889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38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卢清泉的银行存款388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8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275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