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53号
原告:邱吉仙,女,汉族,1938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李大军,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
负责人:凌枫。 原告邱吉仙与被告李大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邱吉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吉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