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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53号

邱吉仙与李大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吉仙;李大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53号

原告:邱吉仙,女,汉族,1938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李大军,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

负责人:凌枫。 原告邱吉仙与被告李大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邱吉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吉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