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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2891号

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2891号

原告: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克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