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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执685号

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林承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林承哲;赵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城中街西段路南(顺达宾馆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兴作,理事长。

被执行人:林承哲,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赵杰,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林承哲、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发生新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7)鲁17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7)鲁17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定陶汇融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守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