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孙美道,男,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孙美英,女,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王可玲,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新沙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56144591-5。 法定代表人郭伟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美道、孙美英、王可玲与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8550.00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6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仅有零星存款。 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6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股票、第三方支付平台、房地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到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南半截河新沙路以北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予以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崔广华
审判员 郭峰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