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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03号之一

王雷、解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雷;解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解冬冬,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关于王雷申请执行解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解冬冬银行存款5513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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