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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4执1210号之一

周诚、安徽京徽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皖江信诚投资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诚;安徽京徽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皖江信诚投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诚,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京徽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合肥皖江信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诚与被执行人安徽京徽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皖江信诚投资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恢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龙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