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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433号之一

常州市汇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常州市汇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汇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400687。

法定代表人:黄如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安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444505X3。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该公司经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2018)皖110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6月17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5月23日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之前执行案件予以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滁州市银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侯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