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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1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区支行、高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区支行;高韦;王敬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1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区支行,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里中段**。法定

负责人:赵洪波被执行人高韦,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敬茹,女,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区支行与高韦、王敬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高韦名下有传祺牌汽车一辆(豫L×××**),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