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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67号

何军与谢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军;谢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467号

原告:何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谢辉,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何军与被告谢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本金774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客户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周转困难欠原告7744元货款,并承诺会尽快还钱。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谢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军与被告谢辉有交易往来,何军通过寄送快递方式为谢辉运货,后谢辉拖欠何军约两个月的运费,其于2018年11月8日立《欠据》,确认谢辉积欠何军圆通中转费7744元,承诺2018年11月30日还清。上述款项到期后,谢辉未作归还。

本院认为,何军与谢辉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谢辉应当按照欠据的约定向何军支付运费774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谢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军运费774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辉负担,被告谢辉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