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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执恢118号之一

陈某某、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虞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恢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虞某某。

被执行人:焦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虞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告虞某某、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13060元由虞某某、焦某某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由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经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