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群,女,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严付杰,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王昌群与被执行人严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2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严付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昌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369.4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52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