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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群与被执行人严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昌群;严付杰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群,女,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严付杰,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王昌群与被执行人严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2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严付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昌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369.4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52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显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