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4686号
原告: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李冬梅,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李冬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樊跃英(曾用名樊红霞),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2019年6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诉被告樊跃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