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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4686号

丁春英、李冬梅等与樊跃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樊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4686号

原告: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李冬梅,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李冬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英,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樊跃英(曾用名樊红霞),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2019年6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诉被告樊跃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丁春英、李冬梅、李冬华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