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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190号

刘进武与徐凤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进武;徐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刘进武,男,汉族,1988年1月3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徐凤龙,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进武与被执行人徐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刘进武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执1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