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03执恢361号

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军;张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昊,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军,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向华,女,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49823元,并负担执行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