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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3执228号之一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欧阳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田心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5M67M。

法定代表人:余卫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华光社区(站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72353770P。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欧阳立峰,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 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3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下: 1、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欧阳立峰所有的坐落于芦溪镇东桥街居委会房产证号为芦房权证芦字第××号的房产和坐落于芦溪镇华光社区(站前二路)房产证号为芦房权证芦字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 3、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股金红利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2019年4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罚款5万元,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332406.96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颜强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