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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6民初2706号

刘怀宁与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怀宁;单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6民初2706号

原告:刘怀宁,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成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刘怀宁诉被告单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单成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虚假诉讼罪被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暂时不能参加诉讼,待侦查结束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木其尔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图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