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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执异189号

张可贤、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可贤;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陈如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异189号 案外人:陈如光,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张可贤,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50号2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72508M。

法定代表人:李雄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丰泽商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9359U。

法定代表人:侯大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贤与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于2019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仁文·大儒世家C地块(原梅亭路)北区地下室地下1层144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如光称,一、福州中院查封讼争车位前,其已于2014年7月5日同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书;

二、同日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支付车位全款,被执行人已出具正式发票;

三、福州中院查封讼争车位前案外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车位。讼争车位从买受移交之日起至今一直归本人使用,有被执行人出具的车位交付确认单和留存的部分车位管理费凭据为证;

四、讼争车位至今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是被执行人在收到车位销售款后未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解押手续,总以目前还不能办产权等通知为由搪塞。综上,讼争车位系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讼争车位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仁文·大儒世家C地块(原梅亭路)北区地下室地下1层144号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讼争车位的查封。 经查阅(2017)闽01执1403号执行卷宗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贤与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仁文·大儒世家C地块(原梅亭路)南区地下室地下1层001等车位;依法续封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仁文·大儒世家梅亭北地块15#楼、24#楼地下连接体地下1层001等车位。另查明,本院并未查封或处置讼争车位。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本院对讼争车位并未查封,亦不具有处置权,故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本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陈如光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忠光

审判员  严丽仙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静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