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5615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娟,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王志坚,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娟与被执行人王志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了(2019)京0106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
一、王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红娟10000元;
二、王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红娟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5日因不能顺利入住北京市丰台区瑞成街8号院金第润苑小区6号楼1单元505号房屋的违约金7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杨红娟负担127元(已交纳)、由王志坚负担10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志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志坚名下的财产信息。王志坚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均设有开户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坚名下无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3、本案预查封了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定向安置项目小区的房产两套,因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处置。4、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志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志坚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王志坚已经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6、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56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靖轩
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