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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2执18号之一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莎岑澳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莎岑澳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曾正国;翟玉英;曾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世纪大酒店****。

被执行人:湖北莎岑澳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

被执行人: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

被执行人:曾正国,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执行人:翟玉英,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执行人:曾莎莎,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莎岑澳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曾正国、翟玉英、曾莎莎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鄂襄仲裁字第036号裁决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玉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车、被执行人湖北莎岑澳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F×××**号大众牌轿车以及车牌号为鄂F×××**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