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7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褚秀,女,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爱华,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人褚秀与被申请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陈爱华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贸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陈爱华向申请人褚秀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9,841.60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利息人民币2,746.04元及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2,424元。因被申请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陈爱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褚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重型厢式货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沪DQXXXX、沪DQXXXX、沪DQXXXX)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现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2021年5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自原住所地搬离,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沪74执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陈爱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褚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钟 明
审判员 杨现正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