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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3878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葛长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葛长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3878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一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葛长松,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长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博雅成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