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6095号
原告:黄文波,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谷振楠,198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波与被告谷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文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