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上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朗宝中路53号(车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71298698。
法定代表人:招有基。
委托代理人:郑卿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华飞,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上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支付至2016年3月24日的货款本息159500.35元以及以145262.11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33.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情况,经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来源:百度搜索“”